标题:4月1日国家政策降低增值税的受益方是购买方吗
请问4月1日国家颁布执行的增税降低减免政策不应该由购买方消费者受益吗?
事实经过:
1、2019年3月我们与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辰未来城商品房金额2032637元房屋买卖意向并且缴纳了首付款,并按照10%增值税,按照税前价格1847851由房产商代收了契税及维修基金。
2、2019年4月1日,国家部门政策新房销售增值税率由10%降为9%。
3、2019年4月4日,开发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消费者签订2032637元购房合同后并在其后通知消费者补交了339元的契税。
诉求: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开发商代收,双方3月份订立的购房约定虽然没有标出税前价格和增值税缴费比例,但由开发商的代收契税金额已经明确说明税前总房款为1847851,增值税税率为10%。4月1日发生政策调整后,开发商没有执行国家政策将国家降低的1%的增值税由购买方消费者享有,而是利用自身的强势自行将税前价格提高到1864805,将本该由购买方享受的国家增值税的减免额16954元(消费者实际应发生的减免额为18479)占有为销售方的收入。
1、要求开发商执行国家政策将增值税减免的金额由购买方消费者享有
2、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购买方消费者的房屋销售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