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9-03-24

标题:地产开发商盗用政府名义,误导消费者

本人于2017年12月底在融创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向购房群众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印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字样。

群众在2018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问题,分别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投诉和咨询。因二部门都把责任归给对方,最终以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将房屋管理局告向市长。而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18年9月28日发布了《市国土房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向地产开发商出具了《津市场监管津南稽一【2019】1号文》,认定开发商使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买卖合同、责令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我想这足以证明开发商提供的霸王条款,不是政府监制的。

但现在全市几乎全部购房市民仍面临开发商将免除己方责任,侵害购房人权利的补充条款,夹杂在以政府名义监制的合同封皮里。这种假借盗用政府名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损政府信誉度,侵害群众知情权。

诉求1、希望进行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在本市整治开发商盗用政府名义,免除己方责任,坑害老百姓。

诉求2、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在对口单位文字回复,在便民平台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夹带的补充条款”并非由我局监制,开发商冒用政府名义对消费者的误导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本人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假借政府名义,误导消费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群众利益等”

(此前国土部门当面回复,补充条款不是他们监制的,他们和群众一样也是受害者)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4-29 是否超时:否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约定,非政府部门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商品房,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