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9-03-03

标题:咨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是本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因病去世了,留下爱人和一个孩子,以及在农村生活的父母,他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关于孩子和父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各部门和人工台不同人回答的不一致,下一步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请教各位领导,恳盼回复:

1.他的爱人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孩子正在上幼儿园,孩子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的条件么?如果符合,标准是多少?

2.他父母在农村生活,无固定工作,有时候做点小生意打零工什么的,有一点临时收入,父亲不满60岁,母亲55岁,他的母亲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的条件么?如果符合,标准是全额享受,还是按一定比例享受呢?

还有一个问题,文件上写经济来源,指的只是是遗属本人的收入吗?抚养费、赡养费这些间接性的算经济来源吗?他这情况挺困难的,但是不同地方解释的都不一样,请领导给予解答,谢谢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3-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津人社局发【2013】92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一)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未满六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母、妻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五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发办法:(一)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二)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无子女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有一名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80%计发,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三)遗属中孤独一人的,按补助标准的120%计发;(四)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日后虽符合补助条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五)生活困难补助由遗属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3月11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