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年前公司承诺给1.5月工资,要求我主动辞职,年后单位退工后,反悔一分钱不给
农历新年前,也就是2019年1月中旬,天津泰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公司) 数据部领导王恩涛给我们部门开会,说是公司从2019年2月份开始到2019年4月份,此三个月,大家不用来上班了,公司只给大家上五险一金,并且不发大家工资了,要等到2019年5月初,公司方面才能给大家一个确切的信息(上班还是辞退,待遇到时再说)。
大家听到这个消息后,都慌了,不知道5月份会怎样?有的员工私下里商量可不可以投诉企业。
公司领导听到了这个对企业不好的苗头,然后在2019年1月16日,公司副总裁魏总,特意给我们部门开会。会上,魏副总裁提出,公司5月份应该不会开设数据分析部门,所以,为了不耽误大家及时择业,公司决定在农历新年前,答应给我们部门每个人1.5月工资(因为2019年1月份,我们已经正常上班到16日,也就相当于半个月工资+一个月补偿金),我当时听了魏副总裁的说法,觉得也算是一条出路。而且经济上,我也得到了1个月的补偿了。
我当初入职该公司时,是2018年6月14日上午9:00,并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9:45录入考勤机指纹,并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9:45正式开始在考勤机上打卡。
公司当初告诉我,刚刚入职的头2个月是不给上社保的,算是试用期间。
我不懂:目前的国家是否有规定?试用期间,企业是应该可以不给员工上社保的。
我不懂:这个试用期是否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一方面可以决定员工试用期是2个月,另一方面,企业与员工之间第一次(初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是1年。
所以,该公司是在2018年9月1日为我在劳动局办理了员工入职登记,也是从2018年9月份开始为我正式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所以,从上述时间来看,我入职该企业的时间是超过半年了。
那么,如果是公司主动提出要辞退我的话,公司应该给我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金的。公司的魏副总裁说,还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吧,对员工比较好。
而且,魏副总裁说:2019年1月份工资将结算到2019年1月16日(也就是,我向企业提交并办妥离职手续的当天)。另外,公司承诺将给相当于员工1个月工资作为给员工的补偿。我当时想了一下,从经济上讲,我没有什么损失。
而且,公司的副总裁都已经明确表态:2019年5月份,公司不再开设数据部门。那么,对于我个人来说,还不如拿上经济补偿金,趁着过年期间各家单位都在组织招聘的旺季,抓紧找工作。所以,我当时没有犹豫,就与公司签订了离职手续需要填报的各类表单。
该公司为下发薪,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我不懂:自我入职以后,从未收到过公司的工资单(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都没有工资单),请问作为员工,我有知道我月度工资组成的权力,而且我每个月全勤的情况下,工资每个月都不同,所以这样问题也十分困扰我。
年后,自发稿日2019年2月15日,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将我的养老保险手册、就.失业证,以及关于我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交给我。也就是说,企业已经如期办好了和我的离职手续。但当我询问我的1月份出勤到16号的工资和当初答应我:相当于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财务部马经理告诉我,公司现在特别困难,所以不给了。给我的感觉,我被欺骗了,当初企业承诺给的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给了,那我1月份出勤到16日的工资为什么也不给了呢?是因为我已经离职了吗?
我想借助咱们这个平台,询问一下,企业能够因为所谓的自己经营不善,就可以不给员工工资吗,答应的补偿金也可以不兑现吗?
员工离职当月已出勤天数所对应的工资,企业也理应不给吗?
试工阶段,企业可以不给员工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吗?从而企业可以在试工阶段不给员工上社保吗?
企业可以不给员工月度工资单吗?
请有关领导,帮我解决一下如上问题,万分感谢!
附件:以下文件分别说明:
1.我从2018年6月份就已经入职单位了,有2018年6月份和2018年7月公司发给我的工资,因为是下发薪,所以收款日分别是2018年7月份和2018年8月份。
2.我最后出勤日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