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的详细地址为金祥园3号楼702室,收到工单后2月20日与您取得联系,供热公司维修人员上门进行测温,您家供热温度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经详细调查有一部分原因为楼上用热户停暖所致。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温。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低于标准温度2摄氏度(含2摄氏度)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摄氏度(不含2摄氏度)—6摄氏度(含6摄氏度)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摄氏度,退还比例为100%。您可凭测温单据待取暖期结束后到供热公司办理相应的退费手续。
武清区城市管理委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