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2-11

标题: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

家中平时就是父母老两口居住。燃气收费人员于2018年6月和2019年2月10日入户收费,期间间隔了8个月之久。我市在2018年11月开始实行新的燃气价格,那么本次是否应该是两个价格分别收取,即2018年11月前的价格按2.4元收取,之后才能按照新价格2.63元收取,但实际情况是这8个多月的价格统统按照2.63元收取,这样的收费及其不符合规定。不知是燃气集团工作不细心给收费员配备的设备有问题,还是收费员自行这样收费?不管怎样,都让老人心里不舒服,有一种被骗的感觉。望相关部门给出合理解释并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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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2-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1日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经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解释,本次所收燃气费,确实已经按照2.4和2.63分别收取,并将具体测算公式和金额告知用户,不存在收费员自行任意收费和设备问题,对于价格的拆分,您也表示认可,燃气单位确实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感谢您一如既往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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