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9-02-01

标题:关于房屋质量和静海住建委玩忽职守的问题

本人张**购买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静海区团泊镇美湖雅苑55号楼3门的房屋,2018年12月25日我曾反映过开发商没给我三书一证一表,后经市住建委的同志核实,静海住建委同志的居中调解,开发商仅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恰恰没有有关质量的《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依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每幢楼应该有《住宅的准许使用证》也没有。

因此投诉人认为开发商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静海住建委应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8条(二)和《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13条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因静海住建委违反《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3、4条故投诉人认为市住建委应依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15条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44条对静海住建委监督处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2-02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请先向静海住建委提出开发商违法事实和依据由静海住建委按规定调查处理。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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