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房屋质量和静海住建委玩忽职守的问题
本人张**购买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静海区团泊镇美湖雅苑55号楼3门的房屋,2018年12月25日我曾反映过开发商没给我三书一证一表,后经市住建委的同志核实,静海住建委同志的居中调解,开发商仅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恰恰没有有关质量的《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依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每幢楼应该有《住宅的准许使用证》也没有。
因此投诉人认为开发商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静海住建委应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8条(二)和《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13条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因静海住建委违反《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3、4条故投诉人认为市住建委应依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15条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44条对静海住建委监督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