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9-01-21

标题:汉森--维森欧洲语言学校霸王条款不退培训费

2016年3月,我交纳5800元(收据编号9190893)汉森--维森欧洲语言学校,给孩子报名参加德语中级班,一共300课时,孩子实际上课两次课(8课时)。一直和汉森--维森欧洲语言学校(该学校在津南区注册,实际经营地址在河西区气象台路创智大厦)交涉退费事项,该学校一直以种种借口不予退还。我想反映的事项如下,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1.该学校以上课后即不退费作为理由,这是该学校自己制定的“霸王条款”,在合同法上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属于欺诈事项,作为市场监督部门应该给予纠正。

2.该学校在天津市津南工商部门登记的名字“天津市津南区汉森维森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2300445650U)”和对外招生的学校名字,以及和家长没有签订有关退费的协议,都不符合《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2010〕1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3.该学校现在都没有做到公示学费、不退还学费的做法也违反了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1号)第八条的规定。这种乱收费坑害学生的做法同时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精神。

4.虽然天津市没有发布培训机构退费比例的具体规定,但是北京市和江苏省都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性法规规范该事项,可以作为天津市处理该事项的参考依据。《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和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十九条“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1-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建议联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