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低于标准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C (不含2°C)-6°C(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
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虽然您只有一张测温单,之后没有报修及测温记录,不能证明您室内温度一直不达标,但供热公司同意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为您按30天减免相应部位、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2019年1月25日接到您的投诉后,电话联系您约定2019年1月28日您前来退费。
后续我办及供热公司会继续做好回访工作,力争保证市民温暖过冬。
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