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新大路棚改的一些疑问
第一,既然安置方案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请问为什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实施先搬迁后补偿呢?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为什么住宅面积在15平米以上的选房户都能拥有一套或数套河北区经济适用房,而面积在15平米以下的选房户(住房困难)却不一定能拥有一套河北区经济适用房,只能离开河北区去大寺安置,这就是对我们宣传的拆迁一视同仁?
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为什么只提供给我距拆迁地段18公里外并隔着两个行政区的大寺安置房?
第四,为什么拆迁单位可以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代我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