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9-01-11

标题:关于用人单位不允许男员工休陪产假

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妻子即将生育,且符合法律法规,我所在公司拒绝提供陪产假,理由是只有事业单位有此福利。但据2018年1月14日新修订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未明确提出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请问我是否有权利申请陪产假?如果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我应该如何做?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1-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休息休假的纠纷,可通过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维护个人权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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