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妻子即将生育,且符合法律法规,我所在公司拒绝提供陪产假,理由是只有事业单位有此福利。但据2018年1月14日新修订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未明确提出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请问我是否有权利申请陪产假?如果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我应该如何做?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休息休假的纠纷,可通过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维护个人权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休息休假的纠纷,可通过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维护个人权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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