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9-01-05

标题:公产权使用权在购买产权后是否失去效力

公产单元房,儿子与父母各居住1间,1988年结婚,1991年分家,另立519房户口本,518户口本为父母,距今居住30年,问2011年6月姐妹挟持父买产权未通知儿孑(未拿儿孑户口本),儿孑一家共同居住权,是否失去效力。房管站不按规定只拿一家户口本是否合法规。房管站买产权流程提供单元房共同居住人户口本。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2-14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原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已给您出具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通过“智慧信访”系统以短信方式送达。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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