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1-02

标题:收房发现窗台未装或漏装防护措施,可否视为不满足交房条件?

按政民零距离编号:(4030404)的回复:

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即凯德国贸)设计于2011年,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A座为混合型公寓,设计按公建标准执行,不适用住宅相关规范,不得设置阳台。本工程外檐设计为玻璃幕墙型式,外窗设计为0.5m高窗台,上部设计了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窗台实际防护高度为1.1m,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0.8m的防护高度要求。

请问:

1、如验收时窗台未装或漏装: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可否通过竣工验收?

2、如收房时发现窗台未装或漏装: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可否视为不满足交房条件?待防护措施安装齐全再行收房。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1-17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李**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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