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收房发现窗台未装或漏装防护措施,可否视为不满足交房条件?
按政民零距离编号:(4030404)的回复:
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即凯德国贸)设计于2011年,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A座为混合型公寓,设计按公建标准执行,不适用住宅相关规范,不得设置阳台。本工程外檐设计为玻璃幕墙型式,外窗设计为0.5m高窗台,上部设计了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窗台实际防护高度为1.1m,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0.8m的防护高度要求。
请问:
1、如验收时窗台未装或漏装: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可否通过竣工验收?
2、如收房时发现窗台未装或漏装:0.6m夹胶安全玻璃的玻璃栏板作为防护措施,可否视为不满足交房条件?待防护措施安装齐全再行收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