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管理条例中按时缴纳物业费如何界定?
你好: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中,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描述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中第28条第3款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请问此处的“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是自从入住社区有物业服务就开始算还是过去一个时期内按时缴纳物业费就算呢? 按时缴纳是一次都不能缺呢?还是有最多中断月份的具体规定呢? 我看到有的省份,以过去1年或3年连续不超过3个月或累积不超过6个月来计算。 当然每个省份的具体实际规定也不太一致。 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不清楚的规定不容易实现和操作。请得到贵单位关于天津市有关“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具体执行界定的书面解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