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提高退休费比例文件规定是否还执行有效
麻烦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10日津政发〔1984〕49号)
文件中规定: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可按以下幅度掌握:
2.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获得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特等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该文件是否有效?该条款是否执行?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