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12-27

标题:提高退休费比例文件规定是否还执行有效

麻烦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10日津政发〔1984〕49号)

文件中规定: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可按以下幅度掌握:

2.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获得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特等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该文件是否有效?该条款是否执行?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1-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29

尊敬的网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劳模称号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1号)规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原退休费增发(奖励金计算)比例×240个月。原退休费增发(奖励金计算)比例仍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确认,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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