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交房不给付三书一证一表
本人张**购买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静海区团泊镇美湖雅苑55号楼3门的房屋,2018年10月23日房屋交付后始终未交付我《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故请求住建委责令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投诉人三书一证一表,并给其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