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8-12-25

标题:咨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请问如果劳动者被派遣至某公司的分公司,那么用工总量是按总公司与分公司之和计算还是仅按照分公司计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12-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工单位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上的用工单位名称为准,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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