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休哺乳假为协商性条款,其前提为“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与提出休假申请的女职工对休哺乳假及其有关的待遇等问题进行事前约定,哺乳假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也应依照约定执行。职工当年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按照《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