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8-12-24

标题:天津市大寺镇彩虹城房屋落户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在2015您购买天津信瑞房地产开发的大寺新家园彩虹城项目房屋,于2018年5月交房(合同签订是2017年8月)。现在我孩子已经马上要1周岁,由于我是天津集体户口,不能给孩子在落户,且不能在老家落户。现在我购买的房子属于商品房,具有落户资格。但是已经交房大半年,开发商一直没有到大寺派出所做初始登记,导致我一直没能落户。

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第56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请市房管局根据相关条例督促开发商根据规定办事,尽快落实我应有权益,尽快落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1-10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建议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反映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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