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8-12-12

标题:武清汇达供热公司坑害百姓利益

区长您好,我是下朱庄紫韵花苑的住户,2015年一月,房子交工时,开发商代收了2015年取暖费,并由开发商处签订了供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留了两个手机号码联系方式。后因其他原因,并没在该房子居住,今年供暖期,到房子里面,发现供着热呢,我们很纳闷,明明就交了2015年一年取暖费,今年为什么还供暖,于是就找到热力公司,一查询吓一跳,工作人员告诉我,2016年,2017年一直给我们供着,不但欠费,而且两年光产生的滞纳违约金就已达3000多元,每天按千分之二收取,连同取暖费,共计欠费将近8000元。我们说我们没要求供暖,且就交了2015一年的取暖人 ,你们为什么还供,回答是两年的保修期内强制供暖,那我说为什么两年过后我们没交费你们为什么不停、回答你不申请就不停,我说我们欠费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回答通知不到,我叫她拿出我们的合同,我说留了两个手机,那个联系不上可以打这个,留两个的目的就怕联系不上,不回答,说就得补交欠费和违约金,我说我们欠费不通知我们,欠费以后不停止供热,继续产生取暖费及违约金,你们的目的就是为的让我们欠费,甚至产生违约金,坑害老百姓。工作人员说我们就这样,有能耐你别交,你去法院告我们啊,反正协议是你自己签的字,你就得负责,我说我们补交20162017两年的取暖费,滞纳违约金我们不交了,因为我们不是故意欠费,仍然不行,态度特别恶劣,气得我当时血压升高。我后来听说,这样的住户还有,甚至有的欠一万多了,百姓怨气很大。现在在习主席英明领导下,各级各部门都为民所想,为民所为,为民所盼,在我们大美武清,和谐武清,开放武清,竟然还有这样的公司,损害百姓利益,坑害百姓,损毁武清形象,希望领导们给予关注解决,否则我们会逐级反映.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12-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业主在维保期内室内供热设施有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申请报修,依照条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供热费用应依法依规进行缴纳。业主并未缴纳维保阶段第二年及后续采暖期的供暖费用。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规定: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供热单位并未接到业主提交的关于办理停暖的申请,已产生事实供热,因此业主需要缴纳相关取暖费用。

武清区建委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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