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海丰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劳动者权益
本人王**于2009年与天津海丰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海丰公司将我派遣至天津京洛塑料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京洛公司共200名员工,其中海丰公司派遣的员工有140名之多,我们被派到京洛公司从事的是一线操作工,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天津海丰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希望人社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人王**于2009年与天津海丰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海丰公司将我派遣至天津京洛塑料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京洛公司共200名员工,其中海丰公司派遣的员工有140名之多,我们被派到京洛公司从事的是一线操作工,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天津海丰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希望人社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