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12-10

标题:壹健身办理的健身卡有效期内转让遇阻

家人购买一张健身卡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这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消费。预计转至其他家人名下,多次与健身房协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7年5月1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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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12-10 是否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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