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摊面积过大,变相涨价取暖费
我是2013年4月入住”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的老人。当年院方收取的供热费:1050元。(房间面积:29.80平米,公摊面积:12.2平米,实际缴费面积42平米,25元/平米)按此标准已经缴了五年。
今年11月20日院方发出2018~2019供暖费收缴通知。涉及扩大公摊面积导致涨价的内容只字未提,只是在缴费时才知道涨价了。问及财务为何涨价,被告知:“不清楚”,咨询办公室工作人员,得到回答有两个版本:一是以前没加公摊面积;二是以前加的公摊面积加少了,院方亏损。现在的标准是:房间面积:29.80平米,公摊面积:21平米,实际缴费面积51/平米,仍按25元/平米。公摊面积高达75%以上,(院方制定的公摊系数为:0.756)应缴1277元。涨了227元,据了解由于房间面积不同增加公摊面积亦不同,涨幅价格在190元~480元以上,由此引发99%住养老人以及家属的强烈不满。甚至有的老人为此旧病复发。院方最终解释为:以前是按使用面积收取的,现在是按建筑面积收取。
鉴于以上简述,本人对公摊面积高达75%有质疑,收费标准按民用25元/平米标准,而计算公摊面积却按“非民用”标准计算,是不可行的。据悉,公摊面积的计算有标准公式,而院方私自更改建筑结构、改变原报审通过的图纸,使房间套数和用途发生变化是导致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计算不准确的直接原因。本人拒付,坚持按原标准1050元缴纳,院方不同意。截至成稿时,我所住的5号楼就有4间房间正在施工,改变原用途。另外,还有数间住养住房现住着天同医生和管理人员,也未剔除,也摊在住养老人身上。我旁边的6号楼,马上就要拆除现房间结构,重新打隔断形成新的房间格局。是否重新报审,我无从而知,也没有那样的权限,故寻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取证,协调解决。以便重新核定有法律依据的真实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让我们住养老人住着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