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11-27

标题: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收取土地出让金事宜

本人在11月份购买广厦西里住宅的过程中被要求按交易价格的1%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请问如果我再将此房屋出售,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为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12-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根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二)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已记载为出让并记载使用年限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余期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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