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11-15

标题:天房物业违法转包物业管理

季景馨园小区坐落于东丽区登州路与成俞路交口,建成时物业公司为天房物业,2年前无故更换为华楠物业,无任何方式告知业主,无履行招标程序,由于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详见附件),故今年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解聘该物业,重新聘用合格物业公司。

目前,该物业公司故意拖延交接工作,继续收取物业费及车辆管理费,态度恶劣,人员进出及车辆出入皆受影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现恳请贵部门为普通居民排忧解难。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8-11-29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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