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房物业违法转包物业管理
季景馨园小区坐落于东丽区登州路与成俞路交口,建成时物业公司为天房物业,2年前无故更换为华楠物业,无任何方式告知业主,无履行招标程序,由于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详见附件),故今年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解聘该物业,重新聘用合格物业公司。
目前,该物业公司故意拖延交接工作,继续收取物业费及车辆管理费,态度恶劣,人员进出及车辆出入皆受影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现恳请贵部门为普通居民排忧解难。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