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8-11-09

标题:在河北法院书记员工作十七年2001年至07年的社会保险怎么解决

我自2001年入职河北区法院以书记员名义进行工作,现在已经工作十七年了,法院未给我上01至07年的社会保险,这个必将影响我的退休工龄,和退休金的数额问题,对此我要求河北区法院给我补缴。现在经咨询了解需要双方有劳动合同并且这个合同需要备案,我们之间虽然有合同但是因为没有进行备案,因为河北区法院的违规操作造成了我的保险不能正常缴纳。现在我在劳动局启动社保检查程序也已时效为名不予受理,这个时效的拖延,归根到底都是河北区法院造成的也是河北区法院不按规定备案,造成的,对于职工基本的权利,事有事在,法院领导不担当不作为,造成我们的职工的权益受损,对此需要各部门领导之间协调解决。要求法院将最基本职工的权益保障。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11-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联合办公室投诉。受理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建议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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