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委会有权出卖居民利益吗?
2003年建解放南路立交桥时将文才公寓小区配套合法停车场征用建桥,承诺桥建好后桥下建停车场和活动场还给居民。2004年桥建好后居民开始使用桥下停车场,并雇佣片警王宏建父亲看车。一段时间后居委会主任找到文才公寓说这样做不规范,居委会找了一家公司给居民看车,文才公寓居民免费停车,剩余场地由公司使用。并把文才公寓停车场执照拿走了。现今桥下已经多年不允许居民停车。花钱都不行。为此2014年我当选业委会主任后多方走访,找到当时的居委会主任张宝萍和当时经办此事的业主,并让他们出具书面材料。2015年材料交到居委会,由其上交政府部门。三年又过去了几次问事情进展,原先让耐心等待,现今说居委会换届材料弄丢了。材料真丢假丢不知道,但居委会之前出卖居民利益是推不掉的。居委会既然事实已经不是居民自我管理组织变成政府部门下派机构,那么是否可认定政府部门在出卖居民利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