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公务员难以实现的福利待遇的建议
公务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部分)
探亲制度
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原则上可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年休假制度。
公务员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资历等不同情况,每年可安排不超过两周的休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参照执行北京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以上是公务员部分福利待遇,未全列举。以上提到的假期多数单位基本上没有落实,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如今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事项越来越多,基层公务员压力责任越来越大,上级要求越来越严,一切都要求按规矩办,按制度要求落实,一门心思为工作,只想跟领导建议,能不能在福利待遇上也严格落实,保障基本权利,让干活的人心里踏实。有张有弛,松紧适度,合理调度,统筹协调,才能有条不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