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8-10-27

标题:关于公务员难以实现的福利待遇的建议

公务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部分)

探亲制度

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原则上可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年休假制度。

公务员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资历等不同情况,每年可安排不超过两周的休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参照执行北京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以上是公务员部分福利待遇,未全列举。以上提到的假期多数单位基本上没有落实,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如今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事项越来越多,基层公务员压力责任越来越大,上级要求越来越严,一切都要求按规矩办,按制度要求落实,一门心思为工作,只想跟领导建议,能不能在福利待遇上也严格落实,保障基本权利,让干活的人心里踏实。有张有弛,松紧适度,合理调度,统筹协调,才能有条不紊。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11-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探亲假、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及具体内容如下:1、探亲假:截至目前,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三十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二十天(也可以两年合并一次,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二十天。探亲假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94)11号文件明确:“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2、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机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除以上两种假期待遇外以及您提出的“诸多假期多数单位基本没有落实,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问题,其他福利政策可咨询本单位负责人事工资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每个单位负责同志均持有一本工资福利政策汇编。对于您建议的“政府部门除了要求工作严格落实外,还应保障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政策解释工作,加强对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工资福利待遇人员的政策培训,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使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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