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变更,是否需要二次向房管局备案?
您好,
我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既首期付款3成,其余7成在一个月内付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在合同上开发商勾选的付款方式是“贷款付款”,开发商说付首付后,将合同拿到房管局备案,待一个月内补齐剩余房款后,直接在合同上更改首付款数字,变更为全额房款,并双方签字盖章。
请问这种方法是合法合规的吗?房产局是否认可这种处理方式? 是否会影响后期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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