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彭* 提问时间:2018-10-25

标题:天津巴黎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于2018年10月14日在劝业场7层询问拍摄婚纱照情况,被巴黎春天销售多次纠缠不让走,多次向销售表示对婚纱摄影情况不了解,不想草率预定。销售纠缠3小时,最终在巴黎春天付下预约金1000元,并签订预约服务单和收据。销售和我说预约金是预定11月8日的档期。并未告诉我签订后不允许退。

于是向巴黎春天协商退款,巴黎春天态度坚决,拒绝协商。巴黎春天告知消费者是预定金,在合同收据上却写着定金。格式条款以小字写明,不告知消费者。有欺骗的嫌疑。至退款之时,我未受到巴黎春天任何服务,巴黎春天此种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希望预定金可以讨回,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不让这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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