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8-10-24

标题:咨询产后哺乳假相关政策及申请流程

根据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现咨询产假后者6个月哺乳假具体申请程序及格式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10-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市民联系,为其解释哺乳假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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