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查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中“核磁共振(MR)检查”项目属于B类医保诊疗项目,个人增付比例10%。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医保诊疗项目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文件又详细规定“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市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2号),对我市医保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做出了规定。《诊疗目录》分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A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B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增付后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C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诊疗目录》中规定核磁共振(MR)检查项目属于B类医保诊疗项目,个人增付比例10%。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