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8-10-19

标题:客运出租汽车跨区经营的界定

我单位1993年09月,成立的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工商登记住所为武清区,经营范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1、我企业名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不限于武清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跨区异地经营。

2、我单位为便于所属驾驶员换领客运票据等手续,在市内和塘沽区设点,进行的非经营性活动,是否属于跨区异地经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我们注意到,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住所之外设立的非经营场所,是否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是否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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