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武清区委文件(津武党发【2003】54号《关于城区规划内撤村建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对还迁主房依法、依规进行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以认定合法主房
1、有合法证件(建房证)的房屋。在房屋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2、经93年土地详查准予确权登记并且在镇政府存档备案至今未翻建的房屋。
3、在93年土地详查后新建住房,经村委会相关民主程序同意和调查核实,建房时符合村庄规划和新增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房屋。
武清区泗村店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