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王*同志:
来信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关注。现就您信中咨询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中非耕地取土的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法》《公路法》《森林法》《草原法》《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取土的禁止性规定、罚则及执法部门不一致,存在各部门职能重叠的问题。《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范围内的非法取土监管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库、泄洪区、湿地保护区及水利设施、防洪设施控制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高速公路及交通设施控制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控制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设施控制范围内取土监管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水利设施控制范围内的取土监管工作等等。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