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曹** 提问时间:2018-09-30

标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资的计算问题

局长,您好!我是今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8月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若按正常规定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我的退休工资应以2018年6月工资总额作为退休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根据天津人社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我的退休工资只能按照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作为退休工资计算基数。不仅我们缴纳的社保基金未计算在内,就是薪级工资与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薪级工资也相差甚远。如果说仅是社保费未纳入退休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如何解决尚无定论也就罢了,现在,就连我们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都不能作为退休金的计算基数,这种做法是否严重不妥呢?目前计发的退休工资虽然不是最终的退休金,但何时解决这一问题有准确的时间表吗?难道地方性(下法)文件可以任意逾越国家级的(上法)文件?难道非要等我们这些事业单位的“中人”都死光了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吗?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足又不是我们职工的错,总不能让我们来承担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吧?双轨制也不能如此简单粗暴的并轨吧?真心希望您们能够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角度去为我们百姓考虑这一问题,及早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10-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追溯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计发。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之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分别按照2014年9月本人工资、职务(职称)等情况计算老办法待遇;按照退休时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计算新办法待遇。新老办法待遇进行比较,如果老办法待遇较高,仍按照老办法待遇发放;如果新办法待遇较高,在老办法待遇基础上再发放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

按照新老办法比较计算养老金需要建立在以下三个条件完成的基础上:一是确定新办法中视同缴费指数。目前我市视同缴费指数已经测算完毕并下发。二是单位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政策准备期中缴费情况进行清算。三是职业年金进行投资运营。目前各单位尚未与财政部门确定2014年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承担比例,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尚未缴纳。因此,暂未按照新老办法比较后的待遇发放,据了解,全国各省市也均未按照新老办法比较后的待遇发放。目前,财政部门正在进行清算工作,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工作也在积极筹备,待完成后,即可进行新老办法比较。对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补发待遇差。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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