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工资的计算问题
局长,您好!我是今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8月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若按正常规定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我的退休工资应以2018年6月工资总额作为退休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根据天津人社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我的退休工资只能按照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作为退休工资计算基数。不仅我们缴纳的社保基金未计算在内,就是薪级工资与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薪级工资也相差甚远。如果说仅是社保费未纳入退休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如何解决尚无定论也就罢了,现在,就连我们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都不能作为退休金的计算基数,这种做法是否严重不妥呢?目前计发的退休工资虽然不是最终的退休金,但何时解决这一问题有准确的时间表吗?难道地方性(下法)文件可以任意逾越国家级的(上法)文件?难道非要等我们这些事业单位的“中人”都死光了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吗?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足又不是我们职工的错,总不能让我们来承担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吧?双轨制也不能如此简单粗暴的并轨吧?真心希望您们能够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角度去为我们百姓考虑这一问题,及早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