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已将您的留言转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州分中心核实处理。
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州分中心反馈:经了解,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州分中心已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您的的养老保险转移申请。
关于您所反映的的医疗保险转移问题,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8号文件中第五条第(四)项: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第七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所在街道劳动服务保障中心或各类存档机构,应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核定表》,到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缴费年限的核定手续。经核定后,方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关于您所反映的失业保险问题,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1号,退役军人在用人单位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持《军人服现役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州分中心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联系和解答,您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州分中心,联系电话:2277200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