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8-09-09

标题:康桥里园中园小区物业公司乱收费

我们康桥里园中园小区今天开市征收占地费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且规划车位以外,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车位,则属全体业主共有。而且,增设车位需履行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既然为业主共有,则该类车位的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应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随意划分车位,更无权收取车位费用。

物业公司有什么依据收取我们的占地费呢?

请帮助我们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9-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您的问题建议联系房管局反映。您也可以拨打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反映,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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