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8-09-05

标题:国环签订合同,不按合同执行停暖条款

本人是玉锦园2-2-1102业主,房子是2017年8月,交房,交房时候缴费了第一年的群暖费。供热合同上也写了第一年必须缴费,现在我想办理第二年的停暖,国环供热公司不给我办理才业务,还让我继续缴费。这不是在强卖吗??

请政府尽快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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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9-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武清区建委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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