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违法劳动法
举报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驳公司)违反《劳动法》
第一、轮驳公司部分船舶实行“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制度,轮驳公司解释的“上24小时”是船员每天工作时间加上值班时间。因为同一个词语在不同法律里的概念不同,比如“近亲属”在《民诉法》和《刑诉法》范围不同,“道路”在《道交法》和《刑法》的概念不同,同样“值班”在《劳动法》和《船员值班规则》的概念就不同,简单说《船员值班规则》的值班时间就是《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而《劳动法》的值班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5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显然轮驳公司船员在值班时间做的不是35条所规定的内容,而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所以举报人认为轮驳公司违反《劳动法》。
第二、轮驳公司之前实行上24休48小时工时制,现在增加上24休24小时班制,新增工时制主要实行在天津港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服公司)所承包的船舶或者虽海服公司并未承包其船舶,但其船上多数人为海服员工的船舶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应该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依法走工会程序,可是轮驳公司推行新班制依据的是长官意志。轮驳公司的船员由轮驳自有船员和海服劳务外包船员构成,除了轮驳公司要走工会程序以外,海服公司也要走工会程序以保证海服员工的劳动者权利,程序不正当就会导致实体不正义。举报人认为轮驳公司和海服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工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