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咨询
本人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期得到通知,1999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即现行工资体系中“住房补贴”项目停止发放。
现有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进行解答:
现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是根据2013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了)《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文件执行的,“住房补贴”亦是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提到的保留项目。
通过网络查询,现行政策中提到有“住房补贴”提法并明确确定方式方法的且能查到的,有以下三个文件:《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津政发〔1995〕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以下这三个文件只引用文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0〕49号),曾经较早有明确提到“住房补贴”的文件 津政发〔1995〕2号、津政发〔1995〕16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失效,也就是说,根据2013年左右工资政策执行的“住房补贴”不同于这两个文件中的“住房补贴”。
请问:
1.现行工资政策中的“住房补贴”是否是按 津政发[1999]38号 政策确定发放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等因素?若不是请明示相关文件依据。
2.若是按 津政发[1999]38号(此文件中提到了1999年6月30日这个时间节点),已经按此政策对1999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标准发放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是否不应再发放住房补贴。就是说,不止是1999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享受,已经按标准发放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也不应再享受?
因网络查找资源有限,若有不准确之处,劳请指正。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