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职级并行回复以及招警递补是否符合规定问题
今天看到了您们关于职级并行的回复,我对你们的回复不满意。第一,中央出台职级并行制度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明确说明了要把好事办好,可是我天津却忽视了像我们这样的一个群体,因为每年都在招录公务员,我相信这个群体不在少数;第二,2016年12月28日 李鑫曾咨询以前具有公务员身份再次考录公务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问题,咱们给的答复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这条规定下面就是其它具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同样一个文件却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同样是根据中央的规定,其它省市的做法就相当暖心,目前通过公开的信息已知有新疆,四川,江苏,安徽等省市明确规定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以前经历合并计算。
说到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我再咨询个问题,2011年天津发布招警公告,招录公安人民警察131人,招录监狱人民警察100人,并出台了政策解答:第15条 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可是结果却是公安第一批招录90人,递补却招录了111人,请贵单位说明为什么会递补这么多人?是否符合公务员招录规定?这对经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般通过的考录人员公平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