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程** 提问时间:2018-08-21

标题:针对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拒不迁户的问题建议设立“社区公共户”并强制迁户

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户口迁出难是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容易遭遇的纠纷。一旦发生,公安、法院都很难帮助维权。购房者可能在债务纠纷、学籍甚至房屋价值等问题上,因为上家的户口没有迁出而受到牵连。

本人近期就遇到了上述的问题。建议天津市参考上海、江浙等省市的做法,修订完善户口管理规定,以减少该类问题的发生。

以下是本人查到的一些材料,供参考。

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近日,上海公安房管联手出台了两条政策,从根本上破解了户口不迁出的问题。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在第三十二条中写明: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而在此之前的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明确从2018年3月1日起,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将对房东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条文原文表述:“第十一条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而在以往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十四条主文中,并没有户口迁移的条款。

2、《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8-08-22 是否超时:否

程**: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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