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市民电话联系,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2012])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