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贾** 提问时间:2018-08-10

标题:武清原化肥厂集资筹建款问题

在1986年原武清化肥厂建厂时。强行要求百姓集资。发行的集资券,十年期。后来逐年还了一部分,最后化肥厂用化肥抵消了剩余部分的钱。可发行时券上的利息一分没给,当初是12%利息,我曾于99年去化肥厂问过,告诉我说县领导在关注这个问题,后来忙也没在去,请问领导这个钱还能给吗。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8-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工经委领导高度重视此问题,责成办公室处理此事。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腾飞化工总厂第九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的决议》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武民破字〔2010〕第2-3号),腾飞化工总厂于2011年5月破产终结,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法院是否收到了您的债权申报,以及是否通知了您不在我委职权范围内。就您反映的问题,请向武清区人民法院咨询或提出诉讼申请。

天津市武清区工业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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