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08-10

标题:富力又一城在销售商品房时有严重的违规行为要求退还定金

富力又一城在销售商品房因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我拒签购房协议,他们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不按期订立合同的,购房人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的相关规定。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灯违规行为。现希望相关部门配合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且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在销售过程中未做到明码标价,未公示房源信息等未规行为严重存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8-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商品房价格和收费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您的问题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您也可以拨打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反映,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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