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下,供热期结束之前交供热费,收取滞纳金合理不合理,或者合法不合法。合理的或者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区建委进行核查。根据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政府 2018年8月13日
尊敬的“李**”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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