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8-08-07

标题:关于职级并行规定中任职年限问题

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县以下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管理规定》的文件中没有具体说明以前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中办发【2015】4号文件中任职年限是这样规定的: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十二个月为一周年。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已经明确说明了具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也就是说应该根据以前的工作经历和资历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我也查询了其他省市出台的文件,像新疆鄯善县、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出台的文件明确说明了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根据资历和文化程度合并计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川省合江县、江苏省出台文件也没有明确说明,但后来出台了答复意见明确说明了之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合并计算,请贵单位明确说明天津如何确定任职年限。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8-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津党组发〔2008〕25号)第四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按照《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和《天津市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5〕50号)规定:“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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