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重新配置(划分经营用房),有疑问?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中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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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领导:
您好!请参考以下,敬请回复,多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上,如何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如无特殊约定,是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为避免争议,是否可就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和重新配置,是否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表决,明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及其用途(例如:部分面积用于物业经营用房,产生收益用于补充小区房屋维修资金)?
以上行为是否与《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相悖、有冲突呢?
请协助回复,以便解除大家心中的疑惑。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