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8-07-31

标题:裕阳大厦电梯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因本人所住小区电梯频繁损坏,长期无法使用。物业在收取高额日常维护费(平均每年每部电梯4.5万元)的同时,频繁提取大额维修基金修理电梯,故特咨询以下几点:

1、天津市对物业公司维修和维护电梯服务选取的供应商是否有要求,应采取什么方式选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选取的供应商有异议,可采取什么方式更换供应商?

2、天津市电梯维修及维护电梯费用是否有相关标准,请提供一下相关文件,或者提供合理的计算电梯每年维护费用的公式,供本小区业主计算合理的电子维护维修费用并维权?

3、本小区物业已支付的不合理费用能否收回,对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电梯服务公司,能否处罚,业主可通过什么渠道申诉?

4、本小区已损坏停运电梯,是否需要年检,是否可以年检,如果无法年检,是否需要办理停运,停运后能否恢复运行,恢复运行费用如何收取?

5、本小区电梯无法修复原因为物业公司维护维修电梯费用过高,业主不同意维修方案,上述情况下电梯停运后恢复,如认定物业收取电梯维护维修费用过高,恢复费用应由业主还是物业承担?

请通过邮件以文字形式完整回答上述问题,谢谢,本人邮箱157698508@qq.com

本人所提问题属于电梯市场管理及安全管理专业问题,故咨询贵处,上次咨询后,贵处反馈本人应咨询物业管理部门,国土房管局答复也是上述问题为电梯市场管理及安全管理专业问题,物业管理相关部门无法解答,请贵处认真解答上述问题,不要不担当、不作为、互相推卸责任,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8-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第4个问题我们已经登记并分拨至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因此,您反映的1、2、3、5几个物业服务问题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